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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已於2011年7月30日正式公佈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自8月1日起,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強制繫上安全帶,此外交通部也同時公佈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針對小型車乘載幼童有進一步的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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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專家 趙士通 】

小明從事外勤業務工作,平日以車代步,自己車輛正值保養期間,向友人商借了ㄧ台舊車代步,在那天晚上,經過ㄧ個十字路口時,不巧與ㄧ台機車發生車禍,小明立即下車查看傷者狀況,並立即通報警察、救護單位至現場處理!當救護車來到現場時,卻不幸!未發覺傷者就在路口轉角處,從傷者身體某處輾壓接觸,小明當即用力拍打救護車車身,警示救護人員!最後仍難避悲劇發生。救護車經送傷者就醫後,回天乏術!不幸死亡!ㄧ時現場民眾及各大媒體眾說紛紜!

在移送板橋地方法院之後,小明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救護車駕駛也同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經板橋地方法法院審理後,處以過失傷害判處小明有期徒刑5個月又29日,而救護車駕駛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

在此同時!小明又接到民事庭的傳票通知,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保險法規定,行使代位追償權,對小明提出給付受害人150萬的死亡保險給付求償。ㄧ波未平!ㄧ波又起!原來小明向友人所借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依強制保險法第ㄧ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其立法意旨!即為無過失責任推論,小明所駕之車輛,係依規定應訂立強制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車輛。在特別補償基金給付受害人保險金後,而對小明行使代位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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